成都市住宅分户验收暂行规定及验收指南.doc

投稿: 变脸 更新: 2021-08-07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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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住宅分户验收暂行规定及验收指南 ,成都市住宅分户验收暂行规定及验收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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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8-8文号:成建委发[2007]484号 各区(市)县建设局,在蓉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增强市场主体的质量意识,保障竣工房屋使用功能,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现将《成都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执行。
附件:成都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二○○七年八月七日 附:《成都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暂行管理规定》................................................2 附:《成都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指南》...............................................................7 成都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


第一条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落实建筑市场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责任,维护广大住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等,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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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分户验收,是指住宅工程在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内容进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对每一户及部分公共部位质量进行的专门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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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住宅工程未组织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实行分户验收后,住宅工程各方质量责任主体仍应严格按照国家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对住宅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并不得以分户验收代替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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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加强住宅工程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强化住宅工程检验批验收,对于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检验批,应当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通过返修或者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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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当依据国家、省建设工程技术标准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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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在确保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可靠、保温节能性能等符合设计要求的基础上,以检查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为主,主要包括以下检查内容:   (一)室内空间、构件尺寸;   (二)地面、墙面和顶棚面层质量;   (三)门窗安装质量;   (四)防水工程质量;   (五)通风、空调系统安装质量;   (六)给排水系统安装质量;   (七)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   (八)其他可能产生质量缺陷或需要分户检查的内容。
  其中,每一间的室内净高、室内净开间、外窗台高度、外窗及窗扇安装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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