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未经竣工验收的法律责任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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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未经竣工验收的法律责任分析 百度推广 施工单位工程完工之日和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之间经常会有时间差,究竟以哪一个时间认定为竣工时间,对当事人来说至关重要,因为它涉及工程款的支付时间和利息的起算时间、承包人是否构成逾期竣工违约或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的数额、工程风险转移等重要问题。
本案例将为您详细解读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各处法律责任。
案情简介2005年4月6日,中冠公司与开天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中冠公司将其厂房、办公楼、生活楼、门卫、室外等工程发包给开天公司施工;合同工期为215天,合同签订后按实际开工报告为开工日期;合同通用条款第14.1和14.2条约定,承包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合同专用条款第35.2条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每延迟竣工一天罚款5,000元计算。
合同签订后,2005年6月10日,双方确认工程开工,按照合同约定,应于2006年1月10日竣工。
2005年8月11日,开天公司向中冠公司出具申请报告一份,以2005年8月因台风等原因申请工期顺延5天,中冠公司盖章同意。
2006年6月26日、7月5日,中冠公司代理人分别发函给开天公司,要求开天公司加快施工工程,并要求追究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
2006年9月29日,开天公司向中冠公司发函称系争工程已全部达到竣工验收条件,请求开天公司在2006年9月30日进行竣工验收。
2006年9月30日,中冠公司回函称项目工程尚未全部按约完工,环境尚需清理,未按国家工程验收有关规定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验收报告等。
因双方对工程是否竣工协商未果,中冠公司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开天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立即完成合同约定的剩余建设工程;开天公司支付逾期竣工的违约金1160000元(每日5000元,自2006年1月16日暂算至2006年9月4日,以后按实计算至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开天公司赔偿中冠公司其他经济损失251400元(包括监理费和甲方工程师工资的额外支出)。
开天公司辩称,系争工程已经施工完成,其已在2006年9月发出验收通知,工程至今未能验收的原因在于中冠公司故意拖延。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原告、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至2006年9月29日开天公司向中冠公司发出验收通知,工程已基本符合验收条件,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中冠公司应组织验收。
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有关工程竣工验收的规定,按照双方合同关于违约条款的约定,判决:开天公司支付中冠公司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从2006年1月16日开始计算至2006年9月29日,按照每天5000元计算),中冠公司其它诉讼请示不予支持。
律师分析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是施工单位是否按期竣工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的义务是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质量标准完成其承包的建设工程任务。
对于双方之间因逾期竣工违约产生的纠纷,首先需要对承包人的施工时间即工期作出正确的认定,据此判断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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