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文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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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文件 合质监[2005]02号 关于印发合肥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巡查 (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站、分站、本站各室: 为了进一步加大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力度,规范监督行为,提高监督工作的成效,根据《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2005.3.1 合肥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巡查(暂行)实施办法 。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大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力度,规范监督行为,提高监督工作的成效,根据《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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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合肥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质监站)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的规定,对所辖区域建筑工程实体质量及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进行的随机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采取事先不告知、不定期、不定部位的随机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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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监督巡查分为随机巡查(市质监站定期组织)、专项巡查(市站分配稽查室组织实施)和日常监督巡查(各分站、监督室组织实施),随机巡查由市质监站负责人按周组织实施,专项巡查和日常监督巡查应按周制定工作计划,由部门负责人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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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各分站、监督室日常监督巡查频率根据工程项目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信用、质量保证能力、前次监督检查情况等确定,原则要求是:
1、基础施工阶段的巡查不少于一次;
2、结构施工阶段每六层巡查不少于一次;多层大型工程结构施工阶段巡查次数在监督方案中确定。
3、桩基、幕墙、钢结构、轻钢结构及网架等专业分部(项)的施工阶段分别不少于一次;
4、装饰装修和设备安装阶段巡查不少于一次;
5、对大型工程(10000平方米以上,1000万元以上、24米跨以上、14层以上)的装饰装修和设备安装阶段应从专家库中抽调质量专家参与巡查,巡查次数应不少于2次;
2、工程施工过程中应每隔45个工作日进行不少于一次的监督巡查; 。
第五条对于责任主体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工程项目,对发生严重质量问题、质量事故、有质量问题投诉的工程项目及相关责任方,责任监督部门应根据不良行为和问题的严重程度,增大监督巡查频率和力度,直至不良行为及工程实体存在质量问题得到整改、现场质量管理处于受控状态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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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现场监督巡查应遵循下列基本程序:
1、质量监督人员在巡查临行前,应即时告知拟巡查项目的施工或建设(监理)等相关单位的质量职能部门技术人员,必要时宜配合巡查。
2、质量监督人员在到达施工现场后,应主动出示各自的有效监督或行政执法证件,并由监督巡查负责人向对方相关人员说明来意。
3、质量监督人员应听取现场有关人员介绍项目施工质量管理情况。
4、质量监督人员分工检查工程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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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流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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