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测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投稿: 大山 更新: 2021-08-08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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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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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体顶端 穗建质[2010]1489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体质量,我委制定了《广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测管理办法》,现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附件: 广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测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体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以及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和加固维修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前应进行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测(以下简称监督抽测)。
抽测结果作为工程竣工验收技术档案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
 。


第二章 监督管理与组织实施 。


第三条 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应当建立承担监督抽测任务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监督抽测单位)库。
入库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相应资质、检测能力和良好信誉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
质监机构应当制定监督抽测单位库管理细则,将对监督抽测单位的监督管理纳入日常监督工作范围,及时将不合格的监督抽测单位从库中清除,每两年对入库单位进行清理、公示。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设计、监理、检测等单位编制监督抽测方案并在实施前报送质监机构,质监机构应当加强对监督抽测方案的编制及实施情况的监督。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入选监督抽测单位库的单位实施监督抽测,并与其签订检测服务合同。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向实施监督抽测的单位提供必需的工程设计文件、施工技术资料及现场检测条件,施工、监理单位应当给予配合和支持。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单独计列监督抽测费用,不得将监督抽测费用纳入工程投标竞价范围。



第八条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监督抽测,凡有实体质量没有达到规范或设计要求的,必须按相关规范进行加倍取样抽测或全数量检测。
仍未达到规范或设计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将全部检测结果提供给原设计单位,由其对结构安全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必要时,建设单位还应将复核意见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由其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在分部(子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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