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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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西安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 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72号)、《西安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发〔2007〕16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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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
项目资金包括: (一)各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 (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 (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 (四)政府融资和政府利用外资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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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项目资金监督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
项目资金要按照项目资金计划确定的用途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
建设单位必须设立专户,专账核算。
(二)事前评审的原则。
项目预算实行先评审后下达资金预算,项目决算实行先审核后批复竣工财务决算的管理方式。
(三)全过程监督原则。
财政、审计和建设主管部门对项目资金使用进行全过程监督控制。
(四)绩效评价原则。
对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竣工财务决算进行绩效评价,发挥绩效评价对项目资金追踪问效作用和决策信息反馈作用,提高投资项目决策管理和资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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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项目预算编制与评审 。
第四条 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初步设计、年度投资计划、项目施工图等编制施工图预算,明确项目绩效目标,报财政部门或建设项目预决算与合同审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合同办)评审。
参与项目前期估算、概算、招标限价编制的中介机构和人员,不得再参与同一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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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项目预算实行"先评审后下达"的管理方式。
经财政部门或合同办、审计部门评审的项目预算或招标限价不得突破。
投标报价超出项目预算或招标限价的,作废标处理;对部分工期要求紧的项目,项目预算或招标限价评审与项目招标可同步进行。
在送审资料齐全的前提下,财政部门或合同办应于21个工作日办结。
但在财政部门或合同办评审结论未出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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