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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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欢迎下载!
渝府发〔2011〕29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市政府同意《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活动,加强监督管理,维护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市场秩序,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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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简称"市交易中心")进行的各项招标投标交易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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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重庆市市级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活动遵循管办分离、集中交易、职能不变、依法监管、统一规则、规范运作原则。
市级招标投标监督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三定方案"对市级监督项目的招标投标交易活动进行监督;区县(自治县)监督项目的招标投标交易活动进入市交易中心交易的,由区县(自治县)监督部门负责监督;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监督项目的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由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和高新区负责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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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市监管委"),负责对全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监督管理中重大事项、问题的决策和协调。
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监管办"),为市监管委下设机构,负责市监管委日常工作。
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负责为招标投标交易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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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进场范围 。
第五条市级监督的和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和高新区监督的下列项目应当进入市交易中心交易: (一)房屋、市政、交通、水利、电力、能源、工业、园林、绿化、国土、农业、移民、教育、卫生、信息等各类国有资金投资项目。
(二)政府投资项目的BT投(融)资人、特许经营权和建设管理代理业主招标。
(三)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市级监督项目属主城九区以外区县(自治县)实施的,对于单项合同额在200万元及以下的施工和货物招标,市级监督部门可以委托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相关部门监督,但必须进入当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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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国家有关部门监管的按规定需在本市交易的招标项目,应当进入市交易中心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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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市级监督的和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和高新区监督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非国有投资建设项目,应当进入市交易中心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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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区县(自治县)监督的项目,不进入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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