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管理规定_secret.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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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市建设委员会文件 建工[2006]114号 关于印发《巢湖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开发区建设局,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市本级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为认真落实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建管[2004]41号)精神,切实加强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水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我委结合本市实际,并借鉴外地先进经验,在充分征求各县(区)质监站(分站)、市本级有关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委托市质监站制定了《巢湖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建议或意见,请及时与市建委质监站联系。
巢湖市建设委员会 二○○六年四月四日 抄送:省质监总站,市、县(区)质监站(分站) 巢湖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管理规定(试行) l总则 1.1为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切实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水平,规范住宅上程质量通病防治(以下简称通病防治)工作,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的住宅工程。
1.3本规定是结合本地区住宅工程质量实际状况,对住宅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装饰工程、安装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通病以及因此引起裂缝、渗漏等质量通病从设计、施工等方面进行有效的控制。
1.4在住宅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建设过程中,除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等规定外,还应执行本规定。
2基本规定 2.1通病防治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参建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应按各自职责履行本规定。
2.2通病防治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列入工程概预算。
2.3施工图审查机构应重视审查通病防治的设计措施,并将其列入审查内容。
2.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通病防治列入监督重点,同时,在开展的质量检查、巡查、专项检查涉及本规定的检查结果,列入被检查企业的年度评先评优,资质审验的考评范围。
2.5住宅工程竣工验收除执行现有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所规定的以外,还应执行安徽省《关于改进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工作的通知》的有关条款。
并提供下列相关资料: 2.5.1由参建各方会签的《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责任》(附录1): 2.5.2施工单位《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施工措施总结报告》(附录2): 2.5.3监理单位《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评估报告》(附录3)。
3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管理措施 3.1建设单位 3.1.1建设单位小得肢解发包,指定分包的工程需经总包单位同意,并报监督部门备案。
3.1.2开工前,组织参建各方签署《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责任》。
3.1.3批准施工单位提交的《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方案和施工措施》。
3.1.4定期召开工程例会,协调和解决质量通病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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