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办法.doc

投稿: 鱼 更新: 2021-08-08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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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办法 ,烟台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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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办法 1总则 1.1为提高住宅建筑工程质量,克服住宅建筑工程质量通病,规范住宅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以下简称通病防治)工作,依据建设部《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若干意见》(建质[2004]18号),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烟台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的新建住宅工程项目。
1.3本办法是结合本地区住宅建筑工程质量实际,对住宅建筑工程存在的裂缝、渗漏等质量通病进行有效的控制。
1.4在住宅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建设过程中,除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等规定外,还应执行本办法。
2基本规定 2.1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的
第一责任人,通病防治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参建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应按各自职责履行本《办法》的规定。
2.2通病防治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列入工程概预算。
工程招投标监督机构应将通病防治列为编标文件审查的重要项目,并将通病防治措施和费用列为竞标的内容。
2.3施工图审查机构应重视审查通病防治的设计措施,并将其列入审查内容。
2.4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通病防治列入监督检查的重点,并明确检查意见。
2.5通病防治将列为各类工程质量创优活动的重点内容。
2.6工程竣工验收时除执行现有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所规定的以外,还应提供下列相关资料: 2.6.1由参建各方会签的《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任务》(附录1)。
2.6.2施工单位《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内容总结报告》(附录2)。
2.6.3监理单位《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评估报告》(附录3)。
3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管理措施 3.1建设单位 3.1.1在开工前下达《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任务》。
3.1.2批准施工单位提交的《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方案和施工措施》。
3.1.3定期召开工程例会,协调和解决质量通病防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3.1.4不得随意压缩工程建设的合理工期。
3.1.5应将通病防治列入工程检查验收内容。
3.1.6应明确通病防治的奖罚措施。
3.2设计单位 3.2.1在住宅工程设计中提出相应的设计措施。
3.2.2将通病防治的设计措施和技术要求向相关单位进行设计交底。
3.3施工单位 3.3.1认真编写《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方案和施工措施》,经监理单位审查、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
3.3.2做好原材料、构配件和工序质量的报验工作。
在采用新材料时,除应有产品合格证、有效的新材料鉴定证外,还应进行必要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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