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文件.doc
内容介绍
绍兴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文件 ,绍兴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文件。欢迎下载!
绍兴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文件 绍市质监(2006)04号 关于印发《绍兴市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 市区各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开发区质监站及总站务科室: 为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的管理,保障竣工房屋的使用功能,把质优、安全、舒适的住宅工程交给用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验收规范,结合市区实际,特制定《绍兴市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此规定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实施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站。
附:绍兴市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 绍兴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2006年3月2日 绍兴市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 。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竣工房屋的安全及使用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施工验收规范,结合市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一般装修及初装修的住宅工程。
。
第二条本市区(含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越城区生态产业园区)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应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是指住宅工程按照国家验收规范的内容要求,在进行工程竣工验收时,对每一户(不包括用户车库及单位工程公共部位)进行的专门验收,并在分户验收合格后出具的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
第三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要强化住宅工程的检验批验收,对于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检验批及弄虚作假者,应当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通过返修或者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
第四条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有关规定,严格工程竣工验收程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
第五条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和监理单位有关人员进行质量分户验收。
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也应参加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
。
第六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当依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的规范标准和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本市的有关规定进行。
。
第七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当依据设计图纸的要求,在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安全质量可靠的基础上,以检查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为重点,主要包括以下检查内容:
1、建筑结构外观及尺寸偏差;
2、门窗安装质量; 88
下载地址
进入下载页
文件大小
187.0KB
上传作者
花非花
文件类型
.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