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0-8-30.doc

投稿: 鱼 更新: 2021-08-16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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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0-8-30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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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陕建函[2010]440号 各设区市建设规划局(建委)、西安市市政公用局、西安市地铁办、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我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由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负责实施。
  

二、对监督人员和监督机构的考核,我厅将另行发文。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机构改革,主动联系有关部门,尽快确定监督机构的职能及编制,按规定配齐监督人员。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支持和督促监督机构认真依法履行职责。
二O一O八月二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5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已经第58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 二O一O年八月一日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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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主管部门实施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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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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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本规定所称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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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二)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   (三)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   (四)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   (五)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六)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定期对本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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