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绿色建筑管理办法.doc

投稿: 雅雅 更新: 2021-08-13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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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绿色建筑管理办法 ,节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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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绿色建筑试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绿色建筑试点工程组织申报、检查监督和验收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绿色、节能建筑示范效应,推动我市建设领域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建设事业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实施绿色建筑建设标准的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第四条 天津市建委负责绿色建筑试点工程年度实施计划的制定、项目监督检查、竣工验收以及绿色建筑示范工程称号的授予等组织管理工作。
各区、县及各经济功能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试点工程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在试点工程的实施中,通过规划、设计、施工、材料应用、运行管理、工程实践和经验总结等,推广先进适用成套绿色、节能技术与产品,促进建筑节能产业进步,推动建筑节能工作的发展。



第六条绿色建筑试点建设项目本着自愿与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申报。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由市建委组织专家评审确定。



第七条 试点工程应重点推广应用下列成套绿色、节能技术和产品: (一)新型节能建筑体系。
包括墙体、保温隔热屋面、节能门窗、遮阳等节能技术与产品; (二)供热采暖系统调控与热计量和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产品;   (三)太阳能,地源、污水源等热泵技术,风能和沼气等可再生能源;   (四)雨水收集和再生水综合利用;   (五)绿色建材和室内空气质量控制;   (六)垃圾分类收集,利废产品循环利用;   (七)建筑绿色照明及智能化节能技术与产品;   (八)其它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绿色、节能技术和管理技术。



第八条 申报试点工程的项目应符合城市建设基建程序及规定,按照建筑节能标准进行设计或建设,有可靠的资金来源,开发企业有相应的房地产开发资质,并具备下列一项或多项条件: (一)符合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06)和建设部《绿色建筑技术导则》(建科[2005]199号)等国家和地方有关技术标准和相关政策;   (二)在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节能、节材、节水、节地、减少环境污染与智能化系统建设等方面效果显著;   (三)规划与建筑设计、环境设计和智能化系统设计等体现绿色建筑特色,采用适合于绿色建筑的技术、工艺与产品,运营管理水平较高;当拟选用的绿色、节能技术与产品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可依据时,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并经市建委组织专家进行审定。



第九条 申报试点工程项目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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