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高层建筑工程施工管理暂行规定.doc

投稿: 监理工程师 更新: 2021-08-22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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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高层建筑工程施工管理暂行规定 ,建筑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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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贵州省高层建筑工程施工管理暂行规定 。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高层建筑施工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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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高层建筑工程建设、施工、监理、检测以及实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中的高层建筑是指10层以上,或建筑高度超过28m的房屋建筑(单层房屋建筑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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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从事高层建筑工程建设、施工、监理、检测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规程,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
  高层建筑工程的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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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鼓励各单位开展促进高层建筑工程施工的新工艺、新技术科研活动,提高我省高层建筑的建造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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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高层建筑工程开工前,应按规定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应按规定向建筑安全监督机构提供具有针对性的安全施工措施资料,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手续。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应按规定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工程质量有关资料,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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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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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将项目的相关检测(含桩基、结构实体、外墙面砖、建筑节能、通风空调、避雷、门窗幕墙、电梯、室内空气环境质量等)按规定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
  建设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见证取样检测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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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高层住宅工程应实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
建设单位负责组织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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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施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


第九条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部应当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的要求组建,具有对口专业高级工程师和工程师职称的人员应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相应的质量检测仪器,随施工进度对到龄期的混凝土结构的受力钢筋保护层厚度和混凝土强度进行跟踪检测,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改正,并对后续施工质量进行有效控制。
检测人员应当经过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并持证上岗。
  第十一条高层建筑工程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29层及以上的高层建筑:项目经理应当具有建筑结构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同时具有一级建造师(或临时一级建造师)资格,并经过安全生产能力考核合格;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建筑结构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并具有承担过两栋15层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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