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使用规定(试行).doc

投稿: 心碎了 更新: 2021-08-23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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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使用规定(试行)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使用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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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使用规定(试行) 。


第一条为加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管理,规范评价标识的使用,维护评价标识的信誉和权威性,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分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包括证和标志(挂牌),"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仅有证。



第三条"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证和标志(挂牌)的使用应当遵循本规定。



第四条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用于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建筑及其单位;未获得评价标识的,不得使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第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委托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绿标办)负责统一制做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和标志(挂牌),并统一管理。



第六条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和标志(挂牌)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并监督使用;

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和标志(挂牌)由受委托的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颁发并监督使用。



第七条绿色建筑的标志(挂牌)应挂置在获得绿色建筑标识的建筑的适宜位置,并妥善维护。



第八条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证不得复制,不得用于不实的宣传报道。
如发生此类现象应及时纠正,造成不良后果的将追究当事人责任,情节严重的收回标识,撤销资格。



第九条撤销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资格的建筑及其单位,自取消之日起,停止使用证和标志(挂牌),并由绿标办或有关机构收回。
第十条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标识信息如发生变更,持有者须于10日内向绿标办或有关机构报告,说明情况,由绿标办或有关机构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绿标办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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