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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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 ,为做好上海地区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评价标识”)管理工作,依据《上海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办法(试行)》(沪建交[2008]95号),制定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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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和《上海市绿色建筑评价专家组管理准则(试行)》的通知 2008-2-299:49 【大中小】【我要纠错】 发文单位: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文 号:沪建建管[2008]12号 发布日期:2008-2-29 执行日期:2008-2-29 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上海地区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工作,现将《上海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和《上海市绿色建筑评价专家组管理准则(试行)》(附后)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二ΟΟ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上海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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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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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做好上海地区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评价标识")管理工作,依据《上海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办法(试行)》(沪建交[2008]95号),制定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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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组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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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交委)是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
市建交委委托上海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办公室承担具体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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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分为"绿色建筑星级项目"和"绿色建筑创建项目"两类。
依据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绿色建筑星级项目"的评价标识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三个等级,对于同一星级的建筑,用分数区别,在标志和证中予以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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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申请条件和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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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评价标识的申请应由建筑物的业主单位、房地产开发单位提出。
鼓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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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申请评价标识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建成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通过工程质量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无拖欠工资和工程款,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管理规定以及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可申报"绿色建筑星级项目"评价标识。
处于规划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的新建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可申报"绿色建筑创建项目"。
(二)在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室内环境质量和运营管理等方面,综合效果明显的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
(三)总体规划、建筑设计、施工质量、物业管理等具有较高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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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绿色建筑星级项目"申报 申报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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