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新区实施《深圳市绿色建筑设计导则》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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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新区实施《深圳市绿色建筑设计导则》暂行办法 ,2009年外商投资企业第二批焦炭稀土出口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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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光明新区全面实施《深圳市绿色建筑设计 导则》暂行办法编制说明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政府与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关于建设光明新区绿色建筑示范区合作框架协议》,为将光明新区建设成为绿色新城,根据深圳市政府及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的工作部署,光明新区在全面实施《深圳市绿色建筑设计导则》(以下简称《导则》)方面应在全市先行一步,结合光明新区实际情况,深圳市规划局光明分局委托《导则》主编单位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制定了《光明新区全面实施〈深圳市绿色建筑设计导则〉暂行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暂行办法》的编制过程 2007年7月2日,《深圳市绿色建筑设计导则》正式发布实施,要求各建设、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单位参照执行。
2008年8月13日,深圳市规划局光明分局分别向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和深圳市规划局提请在光明新区全面实施《导则》(深规光(2008)37号)。
经深圳市规划局批复及光明新区主任办公会审议同意,深圳市规划局光明分局组织召开为期三天的征求意见座谈会,会议邀请了光明新区各政府职能部门、深圳市规划局各相关处室,八家施工图审图机构、二十几家具有代表性的设计院及设计事务所,八家知名地产公司等相关负责同志参加。
在光明新区全面实现《导则》得到了在场全体与会单位一致的赞同与支持,座谈会议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编制组已将各方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吸收并融入《暂行办法》中。
二、关于《暂行办法》的内容 绿色建筑内涵广泛,涉及专业庞杂,且需要对项目的全寿命周期进行控制与优化,因此《暂行办法》遵循既有行政监管流程,确保各个控制环节前后衔接,确保项目具备绿色建筑的基本特性。
《暂行办法》结合规划、国土、建设、环保、发改和财政等相关部门的既有行政监管职能,对建筑项目的立项、方案招标、方案设计及审查、初步设计及审查、施工图设计及审查、规划验收以及绿色建筑相关管理活动中的工作内容进行了规定。
结合光明新区的实际情况,《暂行办法》对适用范围做了明确规定,并把研发和科技厂房纳入监管体系。
三、关于《暂行办法》中"基本条文"的说明 为了在规划设计阶段有效地推进绿色建筑的发展,为使《暂行办法》既有严肃性又具有可操作性,本办法提出了"基本条文"的概念。
《暂行办法》。
。
第六条对"基本条文"作出如下阐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光明新区实际情况针对不同建筑类型,确定《导则》的基本条文与推荐性条文,基本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基本条文是《导则》的核心内容,现已由深圳市规划局光明分局根据光明新区的实际情况整理并编制而成。
主要是国家明确规定的绿色建筑控制性要求条文和可体现深圳地域特色的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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