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内部承包与挂靠法律实务.doc

投稿: 张宁 更新: 2021-08-09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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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内部承包与挂靠法律实务 ,建筑工程合同 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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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江苏、浙江等地一些拥有资质资源的施工企业,有这样的操作模式颇具借鉴意义:企业将确有实力且讲诚信的资本或项目的所有人纳入旗下,组建分公司,通过签订内部承包合同这种开放的体制模式,最大限度且合法有效地整合、运用社会资源,以求得企业自身的发展壮大,在这种模式推动下施工企业取得了长足进步。
但在实践中往往演变成《建筑法》所禁止的施工挂靠行为,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往往采取规避法律规范的做法,甚至有施工企业名为内部承包实为挂靠施工,实践中,企业内部承包合同与施工挂靠行为较难区分,笔者试图从法律层面对这两种方式做一粗浅分析。


一、内部承包的法律特征及本质属性

1、内部承包的法律特征 企业内部承包并不是一个标准的法律术语,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对企业内部承包问题一直没有系统性的专门规定,内部承包的经营模式并不为我国法律法规所禁止,因此内部承包模式表现出了很强大的生命力。
最高法院关于内部承包的答复以及劳动部门的一些请示答复也曾经对内部承包有所涉及,劳动部办公厅曾于1993年12月27日发布《关于履行企业内部承包责任合同的争议是否受理的复函》。
函复阐明:企业实行内部责任制后与职工签订的承包合同与劳动合同有很大差别,一般不属于劳动合同。
但是,如果承包合同中包含有工资福利等应在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劳动权利义务方面的内容,则该合同带有劳动合同的某些属性。
职工与企业因执行承包合同中有关劳动权利义务方面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
但这仅仅是内部承包合同与劳动争议的区分标准,并没有对内部承包做一明确的定义,有些方面可以肯定,。


第一,内部承包合同主体上承包方必须是内部人员,即施工企业内部职工;。


第二,内部承包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上表现之一是承包人需要向施工企业交纳管理费。
交纳的管理费与承包事项相对应,所谓承包事项,即承包的内容不是劳动权利义务关系所指向的劳动权利事项。
笔者认为,这一点成为区别劳动合同的一个重要特征。



第三,内部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在经济上可能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因此,从上述三个方面来看内部承包的定义,所谓内部承包合同是指在施工企业内部,与企业内部职工之间签订协议,许可内部职工完成一定的工程项目施工,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向企业缴纳管理费等方面进行约定的合同。


2、内部承包的本质属性 就内部承包的本质属性而言,它本质是企业的一种经营模式,但有两个方面要看到,一是内部承包合同对内属性,二是内部承包合同的对外属性。


(1)承包合同的对内属性 所谓内部承包的对内属性是指在内部承包合同中施工企业与承包人的法律关系。
首先必须要解决的一个问题,当承包人与施工企业发生纠纷,内部承包合同是不是受合同法调整?对待这一问题在司法实践上也有争议,但多数人认为,内部承包合同发生纠纷一般受合同法的调整,但是涉及承包人与施工企业的属于劳动法调整的争议事项时,受劳动法的调整。
认为受合同法调整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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