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工程验收与备案的法律实务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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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工程验收与备案的法律实务问题 ,本文讲的是与法律相关的知识。欢迎下载!
工程验收的种类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建筑行业的惯例,住宅工程验收大致分为以下几类:
1、 中间验收(主要是隐蔽工程和基础工程)
《合同法》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第278条规定:“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第17条:“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约定:“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
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
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
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第3.03条第5项规定:“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7条第3项规定了工程质量监督的重点包括地基与基础工程,对于基础验收要核查签字手续是否完备。
中间验收是竣工验收的前提,中间验收不合格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当然也就谈不上竣工验收以及竣工验收是否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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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雨纷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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