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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以送审价为准"的理解与适用 发表时间:2011年07月22日关键词:建设工程,竣工结算 湖南-长沙 陈平凡团队 397516088 摘要 在建筑市场中,发包人以各种方式拖欠工程款的现象普遍存在,工程款的结算和催收是一项比较复杂的工作,作为承包人的施工企业要学会利用法律武器,最好聘请作为全程顾问,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内容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规定,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后,发包人逾期不答复的,"以送审价为准"支付工程款。
后最高院又以复函形式指出,根据建设部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33条第3款不能推定适用"以送审价为准"。
本文根据作者的实践经验,结合复函,浅谈
第二十条"以送审价为准"原则的法律实务操作。
关键词: 工程款竣工结算送审价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自2005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
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
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根据该条规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发包人就丧失了与承包人结算议价的权利,并且在诉讼或者仲裁过程中请求重新鉴定工程造价也不会得到支持,而只能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为准支付工程款,这就是业界所称的"以送审价为准"原则。
2006年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又以复函形式指出,双方采用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格式文本(下称示范文本)(GF-1999-0201)的,不能当然适用《解释》
第二十条。
一、以"送审价为准"结算工程价款的适用条件 1.发包人和承包人必须在合同中有完整的明确的约定 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的表述一般为"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28天进行审核,逾期不答复的,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或者类似表述,具体审核期限是28天还是其他时间,由当事人商定,但必须是具体的天数。
在合同的结算条款中仅约定"按国家规定执行"或者类似约定的,因其约定不明确,不能适用"以送审价为准"的原则。
但是如果当事人明确约定适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本认为,可以适用"以送审价为准"的原则。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
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
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上述事项的期限没有约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六条"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本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天内汇总,送发包人后30天内审查完成。
"该两个法律文件中均有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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