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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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报告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一、《办法》产生的背景及实施概况 《办法》产生的背景 我国于1997年11月1日颁布我国
第一部直接针对建设领域的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此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工程建设领域走上了法治轨道,也是在此法颁布后,出台一系列与之配套的工程建设方面的法规,2000年1月30日颁发的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就是国家层面的关于工程建设质量的法规。
浙江省早在1995年8月9日的浙江省
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上就通过了《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并颁布实施。
根据国家颁布的法律和相应的法规,浙江省
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于2001年12月28日在通过《关于修改〈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决定》,并以省九届人大第61号公告公布了现行的《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杭州市根据国家、浙江省相关的法律、法规,针对杭州市的实际情况以及具体操作层面上的要求,通过正常的程序,于2003年10月8日以政府令([2003]第195号)的形式公布了本《办法》。
后随着国家与省相关法律与法规的变化,结合实际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对《办法》进行了部分修改,并于2005年以政府令第214号再次予以公布,形成现行的《办法》。
《办法》的实施概况 在《办法》出台后,市建委有关部门及质量监督机构,即各区、县的建设局及杭州市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及各区悬质量监督站对"办法"开展全面的贯彻执行,并组织了不同类别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及监理单位进行了学习贯彻,并召开了杭州市相关质量检测单位对检测质量及工程检测资质进行检查,以保证质量评估的正确性和公正性。
为了使《办法》能落到实处,市建委对杭州市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分层次、分工程项目,逐级健全了相应的质量监管机制,市、区、县建设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确定了质量监督机构,并具体委托了相关的日常质量监督管理的项目及内容。
质监机构也制订了相应质量监管的工作程序与操作办法。
工程项目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也进一步落实了质量保障机制,设立了工程质量小组及工程质量专责管理员等组织体系,使质量管理成为各质量主体的重要日常工作。
二、《办法》实施绩效的评估 《办法》实施前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基本情况 《办法》实施前杭州市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制与现在有一定的差别。
首先,管理范围尚未把萧山、余杭包括进来。
由于本《办法》尚未颁布执行,是直接按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常常遇到操作层面的一些质量问题找不到相应的条款加以规范。
使得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很忙,但工作效率不高,一些明显违反质量管理条例的现象,没有可具体处置的办法而使不少质量隐患不能及时消除。
与《办法》配套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文件 根据《办法》的相关条款,市建委及下属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分别将日常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委托给相应的质量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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