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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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 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责任,完善企业自控、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工程质量安全长效管理机制,提高施工现场的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提出贯彻执行意见如下:
一、在建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按本办法执行。
二、原《宁波市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甬建发〔2007〕463号)和《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暂行办法》(甬建市发〔2006〕100号)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废止。
附件:
1.获奖项目经理承担施工任务一览表
2.宁波市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调动申请表 二○○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责任,完善企业自控、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工程质量安全长效管理机制,提高施工现场的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以下简称"关键岗位人员"),是指在施工现场从事工程管理的相关人员,包括项目经理(含分包工程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关键岗位人员必须是本单位人员。
本单位人员是指仅与本单位有合法的人事或者劳动关系且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任职,但企业聘用退休人员、行政事业单位停薪留职人员等可保留原单位的人事或者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
第四条宁波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关键岗位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关键岗位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中,海曙、江东、江北及高新区关键岗位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市建管处负责)。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关键岗位人员任职资格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项目经理、施工员、质量员必须具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的岗位、资格证,其中项目经理还应取得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二)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应专业初级及以上职称,工程造价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应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 (三)安全员必须具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第六条建筑业企业关键岗位人员的任职,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项目经理只能承担1个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同一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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