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建招[2004]7号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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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建招[2004]7号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赣建招[2004]7号。欢迎下载!
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赣建招[2004]7号 赣建招〔2005〕8号修改 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正常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国家七部委局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建设部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实施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系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系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工程必须实行招标: (一)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
前款规定的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单项工程施工合同金额超过50万元以上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应当实行招标投标方式发包;限额规模以下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后可直接发包。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具体工作授权江西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具体工作授权其所属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实施。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招投标进行行政监督的具体分管权限按《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执行。
第五条各级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管辖权限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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