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doc
内容介绍
洛阳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欢迎下载!
洛阳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1997年12月6日洛阳市人民政府第32号令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创造整洁、文明的施工环境,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是指进行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管线敷设、市政工程等新建、改建、扩建、续建、翻修等施工活动经批准占用的施工场地。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施工现场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各县(市)、吉利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有关文件和资料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市区(含郊区、各类开发区,下同)的工程建设项目,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各县(市)、吉利区的工程建设项目到县(市)、吉利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第五条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批准的施工场地内进行施工。
需要临时征用施工场地或占用道路的,由建设单位按规定办理手续。
第六条 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施工过程中的现场管理,根据工程规模、技术繁简程度和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公司)负责工程合同规定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承办、配合、协调的工作。
第七条 施工单位必须在醒目处设置不小于2×1米的工程标志牌和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现场负责人)和施工现场总代表人的姓名、工程开竣工日期、施工许可证批准文号等内容。
第八条 房屋建筑和土木工程的施工现场周围必须设置围墙,围墙高度不得低于2.5米,并统一刷白,其他施工现场应设置围档设施,保持整洁美观。
在市区人员较为集中的地方,必须全封闭围护或按规定搭设安全设施。
未经批准不得在围墙外堆放建筑材料、机具或施工作业。
第九条 施工现场内的材料,物品及各项临时设施,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图的要求堆放、搭设。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保证施工现场道路畅通、排水系统良好,场容场貌整洁,做到工完场清。
施工中冲冼的泥浆未经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设施,严禁将有害废弃物作土方回填。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法规,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现场的各种安全设施和劳动保护器具必须定期检查和维护,保证安全有效。
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在车辆、行人通过的地方,应当设置施工标志,沟井坎穴及桩基孔等,必须设置防护装置,禁止非施工人员擅自进入施工现场。
第十三条 施工现场的各种机具、用电设备必须悬挂安全操作规程牌,在易发生事故的部位应当设置安全标志。
第十四条 施工现场的用电线路、用电设备的安装和使用应符合安装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
施工现场必须设有保证施工安全要求的夜间照明装置。
下载地址
进入下载页
文件大小
23.5KB
上传作者
句句经典
文件类型
.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