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学及医院中乙类建筑抗震鉴定和加固的指导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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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学及医院中乙类建筑抗震鉴定和加固的指导意见 ,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学及医院中乙类建筑抗震鉴定和加固的指导意见。欢迎下载!
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学及医院中乙类 建筑抗震鉴定和加固的指导意见
一、总体规定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学及医院中乙类建筑的抗震鉴定和加固一般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116-2009(备案号J886-2009)执行;建筑的抗震分类标准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执行(根据新疆具体情况,疆内县(含县级市)、团场综合医院及乡镇卫生院的医疗及住院用房应按重点设防类(乙类)建筑对待)。
本指导意见为上述鉴定和加固标准的细化,本指导意见未述及的内容应按上述标准及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2、抗震设防烈度,一般应采用现行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的地震基本烈度或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规定的抗震设防烈度。
位于抗震设防区分界线附近的中小学及医院的乙类建筑,宜取较高设防区的设防烈度。
3、本指导意见中的中小学乙类建筑是指除门卫室、厕所、锅炉房、库房之外的现有教学楼(含单层教室)、实验楼、馆、微机室、语言室、学生宿舍和食堂等房屋(可统称为校舍)。
4、中小学及医院的现有乙类建筑,其后续使用年限及抗震鉴定和加固应符合下列要求: 1)建造于1979年底以前的房屋应按后续使用年限30年(A类)确定;建造于1980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的房屋应按40年(B类)确定;上述房屋的抗震承载力验算可根据GB50023-2009和JGJ116-2009分别按A类、B类的规定进行,但其抗震措施均应按40年(B类)确定。
2)建造于2003年1月1日以后的房屋宜按50年(C类)确定,其有关要求应满足现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中按乙类建筑设防的要求,当抗震措施不满足要求而现有抗震承载力较高时,也可通过体系影响系数和局部影响系数进行综合评价(当主管部门对C类建筑另有补充规定时,可按补充规定执行)。
5、2009年7月1日后,抗震鉴定应执行《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抗震鉴定报告内容应满足该标准的有关要求。
6、抗震鉴定时测检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关于检测的规程及规定实施检测;当检测结果与原设计图纸要求相差较大时,检测单位应扩大检测范围或改变检测方法,作进一步检测和分析,确保检测结果的真实性;70年代及以前的建筑在抗震鉴定之前应进行房屋的安全性和耐久性鉴定。
7、B类建筑当抗震措施鉴定满足要求,主要抗侧力构件的抗震承载力不低于规定的95%、次要抗侧力构件的抗震承载力不低于规定的90%时,可不进行加固处理。
对于钢筋混凝土结构而言,框架结构中的框架柱应为主要抗侧力构件,框架-抗震墙结构中,框架柱、剪力墙墙肢应为主要抗侧力构件,框架梁、连梁可视为次要抗侧力构件。
8、抗震鉴定与加固时,对现场检测结果偏低而导致构件(含砌体墙)非抗震的计算承载力不满足要求的情况,可按如下原则处理: 1)可要求检测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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