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筑物和公共设施清洗翻新管理规定发展与协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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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诉讼 理由 是什么? 【法规名称】深圳市建筑物和公共设施清洗翻新管理规定 【发布单位】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 【发布日期】2010-05-11 【生效日期】2010-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正文】 深圳市建筑物和公共设施清洗翻新管理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 《深圳市建筑物和公共设施清洗翻新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四届一六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 王荣 二0一0年五月十一日 深圳市建筑物和公共设施清洗翻新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管理,提高城市人居环境质量,保持建筑物和公共设施外表整洁、美观和功能完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建筑物和公共设施清洗翻新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建筑物清洗翻新,包括建筑物外立面清洗翻新和屋顶美化。
本规定所称的建筑物外立面清洗翻新,是指建筑物外立面及其附属设施的清洗、粉刷和修缮。
本规定所称的屋顶美化,是指保持屋顶洁净或者采取绿化、喷涂刷新、彩色覆膜、屋顶改造等方式,装饰、点缀、改造屋顶,使其达到美观、协调的环境效果。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公共设施清洗翻新,是指对外观陈旧以及破损的公共设施进行清洗、粉刷和修缮,使其外表美观、功能完好。
本规定所称的公共设施,是指道路(含桥梁、涵洞等)、电力、通信、绿化、消防、环卫、道路照明、道路隔音屏、公交站台、生活服务、文体休闲等各类公益性设施、公共服务性设施以及广告设施。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物和公共设施清洗翻新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以及相关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负责辖区范围内建筑物和公共设施清洗翻新工作的组织、协调、日常监管以及相关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住房建设、规划国土、交通、财政、质监、贸工、安监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应的监管责任。
第六条市主管部门和各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城市市容管理的需要,划定建筑物和公共设施清洗翻新的重点区域。
重点区域应当为主要交通干道、轨道交通、铁路沿线、城市重点景观片区以及口岸、空港、海港、交通枢纽、大型文体设施等城市重点活动场所。
市主管部门和各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划定和调整重点区域范围应当向社会公示,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重点区域范围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重点区域建筑物和公共设施清洗翻新活动的监管,建立日常巡查制度。
第七条市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建筑物清洗翻新的技术指引(以下简称技术指引),规范和指导全市建筑物清洗翻新工作。
建筑物和公共设施清洗翻新应当符合国家《城市容貌标准》要求,使用节能、环保材料。
第八条对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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