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及施工现场质量保证体系规定.doc

投稿: 变脸 更新: 2021-08-10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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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及施工现场质量保证体系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及施工现场质量保证体系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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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及施工现场质量保证体系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工程建设和管理的需要,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工程质量管理,贯彻执行市建委《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标准(试行)》,在总结近年来的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建筑施工企业质量管理现状和工程建设实际,针对建筑施工企业及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质量管理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规定了建筑施工企业质量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质量保证体系的基本要求,通过提高建筑施工企业及施工现场工程质量保证能力,确保向社会提供满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建设单位要求的合格建筑工程。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   
一、建筑施工企业质量管理机构的设置及人员配备;   
二、施工现场工程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实施、持续改进和自我评价;   
三、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机构、发包单位、监理单位或施工企业,对施工现场工程质量保证体系进行检查或评价。
  
第四条施工现场工程质量保证体系是施工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的组成部分,施工企业除应健全自身质量保证体系外,还应依照本规定对项目经理部的工作加强指导、监督、检查和审核。
  
第五条施工现场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必须由总包单位项目经理部负责在其承包施工的工程范围内建立,并统一协调管理。
各分包项目经理部应结合分包工程的范围、特点,以及总包项目经理部的具体要求,建立相应的施工现场工程质量保证子体系。
  
第六条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并参照《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0
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GB/T19001-2000制定。
  
第二章建筑施工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建设要求   
第七条施工企业必须设置独立的质量管理机构,形成自上而下的质量管理网络。
  配备与公司资质等级和营业范围相适应的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质量管理人员,负责企业质量管理的日常工作。
质量管理机构应设专人作为部门负责人,专职质量管理人员配置要求:特级企业应不少于20人,一级企业应不少于15人,二级企业应不少于10人,三级企业应不少于6人。
质量管理机构应配备相应的检测仪器,具备必需的质量监控检查能力。
  
第八条质量管理机构部门负责人应是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质量管理人员应是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目前尚无条件的必须在2年内填补空白点,质量管理人员要接受专业培训并持证上岗。
  
第九条实行建筑施工现场项目质量专职人员由公司质量管理部门直接派驻制度,接受公司质量管理部门和项目经理双重领导。
原则上2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应设置1名专职质量员,2-5万平方米的工程应设置不少于2名专职质量员,5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应设置不少于3名专职质量员,且应专业配套合理,并组成独立的质量管理机构。

第三章 施工现场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建设要求   第十条项目经理部应按本规定,围绕实现工程项目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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