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建筑面积核算规定.doc

投稿: 猪仔 更新: 2021-08-22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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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建筑面积核算规定 ,青岛建筑面积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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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关于对《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中 有关建筑面积计算的补充规定 各开发建设、设计单位:   为规范规划指标核算,提高规划指标审核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依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规划指标核算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1、层高   建筑物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1)住宅 层高2.2-3.0米(含3.0米),应计算全面积; 层高3.0-4.0米(含4.0米),应计算4/3倍面积; 层高4.0-5.0米(含5.0米),应计算5/3倍面积; 层高在5.0米以上的,应计算2倍面积; 层高在8.0米以上的,应计算3倍面积。
  注:居室上空的垂拔空间,应参照此规定执行(单元入口大堂除外)。

(2)商业网点(大型商场除外) 层高2.2-4.5米(含4.5米),应计算全面积; 层高4.5-5.5米(含5.5米),应计算4/3倍面积; 层高5.5-6.5米(含6.5米),应计算5/3倍面积; 层高在6.5米以上的,应计算2倍面积; 层高在9.5米以上的,应计算3倍面积。

(3)办公建筑: 层高2.2-3.9米(含3.9米),应计算全面积; 层高3.9-4.9米(含4.9米),应计算1.33倍面积; 层高4.9-5.9米(含5.9米),应计算1.67倍面积; 层高在5.9米以上的,应计算2倍面积; 层高在8.9米以上的,应计算3倍面积。

2、坡屋顶空间(包括场馆看台下可利用空间) 坡屋顶内净高超过2.10米部位(无论图纸标注利用与否)的建筑面积计入总建筑面积并纳入容积率核算,其余部分不计入建筑面积。
对于阁楼层未设置楼板的,仍参照此办法执行。
  
3、半地下室 半地下室指超过1/2周边外墙在相邻室外地面以上,地下空间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大于1.5米,且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层层高1/3,并不超过1/2的建筑部分。
详见下图: 对于建筑物一个主要立面全部在地上,其余三个立面在地下的,该层建筑面积的一半纳入容积率核算。
如建筑室外地坪标高不一致时,以周边最近的道路标高为准加上0.2米作为室外地坪,之后再按上述规定核准。
  
4、架空空间   公共建筑的底部架空空间,底部架空用于社会停车或对社会公众开放的,按其顶板轮廓计算建筑面积,但不纳入容积率核算;居住建筑(含商务公寓、产权式酒店及居住区服务用房)的底部架空空间,按其顶板轮廓计算建筑面积,并纳入容积率核算。
  
5、阳台   阳台泛指有永久性上盖、有围护结构、有底板、与房屋相连、可以活动和利用的房屋附属设施,供使用者进行室外活动和晾晒衣物的空间。
  建筑物的阳台无论封闭与否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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