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市区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温政办〔2008〕74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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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政办〔2008〕74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市规划局等部门关于温州市市区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 鹿城、龙湾、瓯海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房管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温州市市区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若干问题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温州市市区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若干问题规定 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房管局市国土资源局 由于2005年7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与现行的《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有许多计算口径不一致,为了在各审批和结算环节中对建筑工程建筑面积统一计算口径,现就有关事项作如下规定。
一、建设项目的项目立项、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均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计算建筑面积,并作为建设项目规划、施工许可、工程验收和建设规模管理的依据。
在此基础上,以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指标作为收缴地价款及配套费的结算依据(除已明确规定应收缴的建筑面积外)。
房屋预售、产权登记面积按照《房产测量规范》及《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计算。
二、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指标(以下简称容积率指标)的界定。
1.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规定计算的地面以上建筑的全部建筑面积。
2.地下室、半地下室除作为车库及消防、人防、配电等必备的设备用房外,其余建筑面积另行单独计算容积率指标(该条款在规划设计条件中予以明确)。
3.为缓解停车难问题,利用地面以上的建筑架空部分作为空间并属业主共有权属或用于社会公共停车的车库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指标。
4.住宅建筑用于住户公共活动的底层架空部分,以及商业、办公楼等公共建筑为城市提供永久性的建筑开放空间(不小于400平方米)无条件地为公众使用的,该部分开放空间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指标。
5.高层建筑设备管道转换层层高低于2.2米,且梁底净高不超过1.2米,并不作其他功能使用的,该层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指标。
6.超高层建筑的避难空间不计入容积率指标。
7.住宅建筑层高大于4.2米(含)的,按该层建筑面积的1.5倍计入容积率指标;住宅建筑层高大于5.4米(含)的,按该层建筑面积的2倍计入容积率指标。
住宅入口门厅和跃层式住宅、别墅等,起居室(厅)层高在户内通高的,可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指标。
8.办公建筑层高大于4.5米(含)的,按该层建筑面积的1.5倍计入容积率指标;办公建筑层高大于6米(含)的,按该层建筑面积的2倍计入容积率指标。
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可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指标。
9.商业建筑层高大于5.1米(含)的,按该层建筑面积的1.5倍计入容积率指标;商业建筑层高大于6.6米(含)的,按该层建筑面积的2倍计入容积率指标。
建筑面积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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