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doc

投稿: 小雨纷纷 更新: 2021-08-11 浏览: 3次
侵权违规举报

内容介绍

《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 ,《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
欢迎下载!
关于批准发布《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的通知 建标[1992]245号 关于批准发布《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的通知 建标[1992]245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建委(建设厅)、教委(高教局): 根据国家计委计标[1987]2323号文和建设部、国家计委[1990]建标字第519号文的要求,按照国家计委计综合[1989]30号文的安排,由国家教委负责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业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为全国统一指标,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
有关文化艺术院校的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可根据本规划指标的原则,结合具体情况,由文化部另行制订,并报建设部和国家教委备案。
本规划指标的管理及解释工作,由国家教委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 一九九二年五月三日 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 (内部发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工程规划建设的科学管理,改善教学工作条件,促进教育质量的不断提高,适应普通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制订本规划指标。

第二条本规划指标是编制、评估、审批普通高等学校总体设计任务、校园总体规划和建设用地计划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普通高等学校工程规划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本规划指标中的校舍规划建筑面积指标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一般普通高等学校;规划建设用地指标适用于新建的一般普通高等学校。
重点普通高等学校、以培养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普通高等学校、两地办学的普通高等学校及有特殊需要的普通高等学校,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酌情提高某些教学和生活用房的规划指标。

第四条普通高等学校工程的规划建设,必须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勤俭办学,切实提高教学科研用房的利用率,科学合理、节约用地,不占或少占良田好地。

第五条普通高等学校工程的规划建设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的要求。
各项公用和生活福利设施应尽量利用当地提供的社会协作条件。

第六条普通高等学校工程的规划建设应一次规划分期实施。
改建、扩建学

下载地址

进入下载页
文件大小
327.0KB
上传作者
小雨纷纷
文件类型
.doc

健康绿色上网,共建和谐网络环境,禁止发布任何违法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