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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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和《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建设、拆迁、修缮及居民装饰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余泥、工程渣土、泥浆及其它废弃物。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市政管理局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环境卫生监督管理所具体负责建筑垃圾的清运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市政管理局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建筑垃圾处置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审核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处置计划,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证(以下简称处置证)。
(三)审核批准渣土运输单位和个人。
(四)监督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
制止和查处违反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
(五)统一安排建筑垃圾的回填和资源综合利用。
(六)管理建筑垃圾和储运消纳场。
(七)培育、规范建筑垃圾运输、处理的市场。
(八)按规定收取有关费用。
(九)统一印制建筑垃圾处置的有关证件。
第五条 有关部门应当将建筑垃圾的消纳、处置、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列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六条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实行"谁产生,谁负责处置"和"统一管理,资源利用"的原则。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本规定承担处置的责任。
第七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施工单位和个人,应在工程开工前五个工作日内持开工证、施工图纸、工程概算或拆迁工作量等有关资料向市政管理局申报建筑垃圾排放处置计划。
填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种类、数量、运输工具、运输路线及消纳处置场地,并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
第八条 严禁在沿江河堤、沟渠、街道、绿化带和建筑垃圾消纳场以外的场地排放建筑垃圾。
禁止将建筑垃圾倒入垃圾箱(场)或将生活垃圾排放到建筑垃圾消纳场。
第九条 各类施工工地应按要求设置围栏,物料堆放整齐,地表硬化或设置车辆冲冼设施,保持工地和周围环境整洁。
第十条 各类建筑工程、规划开发用地需要回填建筑垃圾的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向市政管理局提出申请,由市政管理局统一安排调度。
第十一条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和个人,应具备承运渣土任务相适应的条件,经市政管理局审核批准发给《准运证》后,方可从事建筑垃圾的运输经营;未经审核批准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建筑垃圾的运输经营。
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船舶)应有防撒落、飘扬、滴漏的措施,实行密闭加盖,施工中产生的泥浆和其它浑浊废弃物外运处置,应用专用车辆(船舶)运输。
运输车辆应保持车体干净整洁,严禁车辆车轮带泥行使污染路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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