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地铁爆破工程管理办法(9.6).doc

投稿: 阳光酒窝 更新: 2021-08-04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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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地铁爆破工程管理办法(9.6) ,大连地铁爆破工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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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确保大连地铁工程爆破施工安全,加强对工程范围内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地铁工程施工范围内的爆破作业。


第三条 本办法的编制依据: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6号令);
2.《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第2号令);
3.《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
4. 大连地铁相关的规划文件、设计文件、施工图纸;
5. 招标文件、施工单位投标和各类合同文件;
6. 大连地铁工程的实际情况。

大连地铁爆破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保大连地铁工程爆破施工安全,加强对工程范围内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地铁工程施工范围内的爆破作业。

第三条本办法的编制依据: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6号令);   2.《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第2号令);   3.《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   4.大连地铁相关的规划文件、设计文件、施工图纸;   5.招标文件、施工单位投标和各类合同文件;   6.大连地铁工程的实际情况。
     
第二章爆破施工管理      
第一条大连地铁工程建设指挥部工程部为地铁爆破施工的管理部门。
  
第二条大连市公安局负责地铁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并成立相应的爆炸物品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公安部门对危险物品实行三级安全监管:治安支队、所属分局、派出所(详见"大连市公安局地铁工程爆破施工管理方案")。
  
第三条大连市安监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公安局治安支队负责作业单位和爆破作业人员资质的审核、培训;负责审批爆炸物品专用运输车辆、防爆箱和临时存储点的许可;负责对爆破作业方案的审批和组织爆破专家进行评估论证;负责组织对地铁爆破施工作业的监督、指导、检查等。
  
第四条公安、安监部门、指挥部将不定期对地铁项目爆破施工进行检查,以确保爆破施工安全。
  
第三章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和储存
第一条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储存和爆破作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条大连地铁施工所需爆炸物品的购买:由大连市公安局指定单位负责,所有参建单位的爆炸物品必须到指定单位统一购买。
爆炸物品的运输:具备自行爆破资质的施工单位可自行运输,但必须经过公安部门、交通部门审核、备案。

第三条在作业现场临时存放爆炸物品,必须严格按照公安部门要求设置爆炸物品临时存放点和爆炸物品运输车辆存放点,并经公安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同时设专人管理、看护,不得在不具备安全存放条件的场所存放民用爆炸物品。

第四条爆炸物品临时存放点只允许存储当天用量,施工剩余爆炸物品必须在当天指定时间前退库,严禁存放点存药过夜。

第五条严格按照公安部门要求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爆炸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

第六条各施工现场爆炸物品贮存地点是治安保卫工作的重点部位,应当依法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治安保卫人员,设置技术防范设施,防止爆炸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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