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筑劳务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投稿: 闹钟 更新: 2021-08-22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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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筑劳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筑劳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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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筑劳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建建[2006]37号 各市、行署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 现将《黑龙江省建筑劳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七月四日 抄 送: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黑龙江省建筑劳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劳务的使用和管理,保障建筑劳务关系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我省建筑劳务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劳务,是指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资质的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建筑劳务,从事建筑劳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劳务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建筑劳务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筑劳务的法律、法规; (二)制定建筑劳务基地和劳务队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对从事建筑劳务活动的单位进行资质管理; (四)负责省外建筑劳务队伍进入本省从事建筑劳务活动的管理; (五)负责查处建筑劳务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从事建筑劳务活动,应当遵守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二章建筑劳务队伍的资质管理
第六条从事建筑劳务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第七条凡从事建筑劳务活动的企业,应当向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取得资质后方可从事建筑劳务活动。

第八条建筑劳务企业资质,由市(地)、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批结果报省建设厅备案。

第九条取得资质证的建筑劳务企业,必须按资质证核定的范围从事建筑劳务活动。
第十条拥有砌筑、钢筋、混凝土、木工等相关专业资质的劳务企业,有工民建专业中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可承担乡、镇、村三层以下,单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
第十一条省外建筑劳务企业进入我省从事建筑劳务活动,必须持企业所在地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出施工证明、资质证、法人营业执照等证件,向从事建筑劳务活动所在地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接受当地管理。

第三章建筑劳务与分包管理 第十二条工程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使用建筑劳务,到2008年6月底必须是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劳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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