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税收(印发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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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现行税收政策及征管规定 (2009年4月1日)
一、关于项目登记 (一)项目登记范围:南京市范围内的建筑房地产项目以及南京市施工单位承接的南京市范围以外建筑项目均应进行项目登记。
但下列情况除外:
1、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分包或转包的,由总包方统一向税务机关提供项目信息,分包方与转包方不需再提供项目信息。
2、独立核算单位内部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工程。
(二)项目登记的主体:工程建设方与施工方均为建筑工程项目的登记对象。
即采集建筑业双向的信息。
(三)项目登记管辖
1、对已纳入委托代征管理的承接建筑项目施工单位应向税务机关设在委托代征单位的窗口办理项目登记手续;对没有纳入委托代征管理的南京市施工单位应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项目登记手续。
但对南京市(不包括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以下简称三区两县)的施工单位承接属于三区两县建筑项目的,只需到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项目登记手续。
2、南京市施工单位承接南京市范围以外建筑项目的,应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项目登记手续。
3、合同标的在1000万元(含)以上建筑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项目登记手续。
(四)项目登记时限及资料要求
1、建设单位:应在建筑工程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项目登记,如实填写《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表》并提供下列证件、资料: ⑴工程承发包合同、工程项目立项原件及复印件; ⑵《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⑶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及资料。
建设项目的建设方要积极配合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项目登记,并协助税务机关加强税收管理。
2、施工单位:应在建筑工程合同签订并申报领取《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或委托代征单位提供项目信息,如实填写《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表》并提供下列证件、资料: ⑴施工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⑵工程承发包合同、分包合同、转包合同、施工合同及其工程预算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⑶《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⑷开户银行及帐号; ⑸外地来宁施工单位还应提供《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及资料。
3、南京市施工单位承接南京市范围以外建筑项目的,也应按照上述规定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异地建筑工程项目登记。
4、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可采用网络方式登陆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外部网站进行项目登记,有关资料在项目登记后5日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五)明确了项目登记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停工登记)、项目清算等流程。
建设方与施工方在工程项目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在工程项目信息发生变动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变更项目信息。
如实填写《建筑工程项目变更登记表》,同时缴回《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表》并提供相关变更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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