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业纳税筹划案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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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业纳税筹划案例 (一)经济合同的签订与筹划技巧 建筑施工企业需要签订各种经济合同,由于合同所涉及的价格因素会影响税负,因此在合同签订时应该考虑其条款对税负的影响。
譬如,总分包合同价格的界定,建筑施工费与建筑材料费的区别,土地转让合同中有关转让办法,合作建房合同,代建房合同等,都需要仔细斟酌,避免导致不合理的税现支出。
以下试举两例:
1、签订总分包合同 例1:甲工程承包总公司通过竞标,向业主承揽了一项价值2.4亿元的建筑安装工程(其中电梯等设备由业主提供,金额为4000万元),甲公司又将该工程以1.92亿元(不含设备价值4000万元)的价格分包给乙工程公司施工。
甲公司与业主签订了工程总承包合同,同时又与乙公司签订分包工程施工合同。
在签订这两份合同时,涉税事项是这样安排的:由于电梯等设备由业主提供,投标时就明确为4000万元,因而甲公司与业主签订的总承包合同金额为2亿元(电梯等设备价值不包括在该合同内),则甲公司节税额计算如下:节约营业税=4000×3%=120(万元);节约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20×(7%+3%)=12(万元);节约印花税=4000×3%o=12(万元)。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施工合同金额为1.92亿元。
甲公司涉税处理有两种选择:一是双方签订建筑施工合同,即按建筑业征税,则营业税=(20000-1920O)×3%=24(万元);另一选择是签订承包合同,则应按服务业征税,营业税=(20000-19200)×5%=40(万元)。
显然按方案一可节税16万元。
2、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例2:甲施工企业购得土地10O亩,价值1000万元,由于土地手续未完备,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后来情况发生变化,甲施工企业欲转让该土地,乙房地产公司与甲施工企业签订了土地转让合同,合同约定转让总价款1200万元,签订合同后预付400万元,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后支付尾款800万元。
由于半年内仍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乙房地产公司不能进行工程开发,欲按原价转让,以期收回预付款400万元。
随后,乙公司经过筹划与有购买意向的丙房地产公司谈妥相关事宜,具体条款如下:甲施工企业与乙公司签订中止原土地转让合同执行的协议,并约定由甲施工企业返还乙公司预付款400万元;甲施工企业与丙公司签订土地转让合同,金额为1200万元,并约定由丙公司直接支付乙公司土地预付款400万元。
甲施工企业向丙公司开具委托付款通知,明确将400万元转让款直接付给乙公司,乙公司通过这番筹划,比直接与丙公司签订转让合同,至少可节约营业税60万元(1200×5%),节约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6万元。
(二)混合销售业务筹划 在建筑行业,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情况时有发生,这种行为属于税法中的混合销售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规定:自2002年9月1日起,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总包或分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装饰、修缮等工程总包和分包合同)方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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