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营业税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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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营业税管理办法 ,2010年建筑业营业税管理办法。欢迎下载!
《建筑业营业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提高建筑业营业税规范化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区境内从事建筑、安装、修缮、其他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为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下列建筑劳务应当依法缴纳建筑业营业税: (一)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装饰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二)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及其他各种设备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和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油漆等工程作业。
(三)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四)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使之美观或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五)为单位和个人安装有线电视线路及其接收装置的作业。
(六)绿化工程。
(国税函发[1995]156号) (七)除上述工程作业以外的各种工程作业,如代办电信工程作业、水利工程、道路修建、疏浚、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平整土地、搭脚手架、爆破等工程作业。
第四条对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国税函[2002]105号)
第五条纳税人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纳税人不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对纳税人的此项业务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国税函发[1995]156号)
第六条纳税人将其承包的某一工程项目的纯劳务部分分包给若干个施工企业,由纳税人提供施工技术、施工材料并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劳务由施工企业的职工提供,施工企业按照其提供的工程量与纳税人统一结算价款。
施工企业提供的施工劳务属于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对其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国税函[2006]493号)
第七条建筑业中的"修缮"业务,按修理(修缮)对象确定。
对以不动产为修理(修缮)对象取得的收入,依法征收营业税。
第八条对从事海洋石油地球物理勘探,定位、泥浆、测井、录井、固井、完井、潜水、套管、管道铺设等工程作业的,适用"建筑业-其他工程作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国税发[1997]42号)
第九条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 (一)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 (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
凡不同时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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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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