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行业挂靠经营如何归避法律风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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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行业挂靠经营如何归避法律风险挂靠建筑公司是指低资质等级企业利用高资质等级企业的名义或无资质的个体建筑经营者利用有资质等级企业的名义在社会承接工程,并向被挂靠企业交纳一定的管理费,是一种双方约定,不受法律保护的市场经营行为。
对挂靠的性质一般有以下几种:一是认为被挂靠者与挂靠者是委托与受托关系,受托人(挂靠者)在委托人(被挂靠者)的授权范围内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负担。
挂靠者有明确的授权委托,代理某工程相关事宜,或以被挂靠者名下的某项目部经理、工程处经理或负责人的身份出现。
二是认为被挂靠者与挂靠者是承包与被承包关系,被挂靠者是发包人,挂靠者是承包人、分包人或新的承包人。
挂靠者与被挂靠者一般有明确的承包协议,但被挂靠者只是名义上的承包者,不对工程进行管理,由挂靠者自行处理与发包方施工过程中的材料、资金支付等,由挂靠者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承担工程的一切责任。
三是认为被挂靠者与挂靠者是借用关系,挂靠者借用被挂靠者的资质与名义和开发单位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向挂靠者交纳管理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3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虽然提出了挂靠的概念,但是并没有明确挂靠的概念的内涵、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等。
这段时期,个体建筑经营者可以作为挂靠主体,在诉讼中作为独立的诉讼主体参与诉讼。
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逐渐完善,国家有必要对建筑市场的混乱状况进行整顿。
建筑作为人类终其一生不能离开的安居、工作、行走之所,从安全质量考虑,国家应该对从事建筑的企业提出技术、资质等的要求。
因此,立法层面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于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按照《建筑法》的相关规定,国家对建筑行业的管制方式是强制性资质要求,这相当于一种行业准入制度。
这种行业准入制度实际上将个体建筑经营者作为独立的承揽方拒之门外。
因此,个体建筑经营者不能再作为挂靠主体参与民事诉讼。
一、被挂靠企业的法律风险
1、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被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66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
"
2、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被挂靠单位对外可能要承担以下民事责任:①建筑施工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六条
第二款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营业执照,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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