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doc

投稿: 追梦人 更新: 2021-08-13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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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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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 建市〔2011〕86号 当前,我国建筑市场运行机制初步建立,建筑业规模不断扩大,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但是,目前建筑市场仍然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尤其是市场各方主体行为不规范,影响了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提出 如下意见:   
一、落实建设单位责任,严格依法发包工程  (一)不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一律不得发包。
建设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基本程序、工期、造价、质量、安全、节能与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依法进行项目发包,不得以任何名义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或者擅自简化法定建设程序。
建设工程发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已经履行工程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2.发包人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3.有满足工程发包所需的资料或文件;   4.工程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禁止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条件。
建设单位要严格依法进行工程招标,不得设置不合理条款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不得将所有制形式、企业注册地、过高资质等级要求、特定地域业绩及奖项等设置为招标条件,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
 (三)禁止肢解发包工程。
建设单位要将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
建设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单位资质范围内的工程发包给两个及以上单位的,视为肢解发包,有关部门要依法进行查处。
  建设单位直接向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分包单位支付分包工程款,或者要求承包单位将已经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分包给指定单位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查处。
 (四)禁止建设单位指定工程分包单位。
承包单位对其承包范围内的部分专业工程依法进行分包时,建设单位不得指定分包单位,不得要求承包单位购入其指定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采用与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签订"三方协议"的方式变相指定分包单位。
  
二、规范工程承包行为,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  (五)禁止转包工程。
承包单位要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不得转包工程。
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以分包名义分别转给他人的;分包工程的发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派驻项目经理及配备项目管理人员的,视为转包工程,有关部门要依法进行查处。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范围内分包工程的发包单位是两个独立法人单位的;主体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或设备由分包单位购买或租赁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查处。
 (六)禁止违法分包工程。
承包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工程分包。
承包单位不得将承接工程的主体工程进行分包,分包单位不得将分包工程再分包。
承包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分包,有关部门要依法进行查处:   1.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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