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装企业自查辅导.doc

投稿: 逍遥行 更新: 2021-08-11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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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建筑安装企业自查辅导 ,税务部门针对建筑企业进行稽查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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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安装企业自查辅导      根据国税总局要求,开展此次税收专项检查。
  
一、检查年度   本次检查年度主要包括2008年至2009年两个年度的税款缴纳情况。
但若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会追溯到以前年度。
  
二、检查方式   先由纳税人进行自查,自查出的税款要加上滞纳金由征管所组织入库;再由我们检查部门进行调账检查(其中有些企业还需要调取电子账),此时查处的税款将加上滞纳金和罚款(根据《征管法》规定,罚款0.5~5倍)。
  注: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自查内容   (一)营业税:   
(1)应税营业额的合理性、完整性。
  ①工程结算方面。
一是根据施工合同,重点自查以下内容:根据合同约定的价款结算办法,确定实际应税收入,并与甲方拨付工程款比较,核实是否少申报应税收入;将预算定额和合同约定的收费项目与申报收入明细进行比对,核实其是否将临时设施费、劳保统筹、二次搬运费等收费项目从收入中扣除后再申报纳税。
二是收入成本自查。
是否存在有成本无收入的情况;附属工程(如仓房、车库、人防工程、地面、花坛绿地、外墙装饰等)或金属作业工程(如钢窗、栅栏、装饰屋顶等)的结算,与主营业务收入进行核对,核实其是否少申报应税收入;实地勘测,与施工合同核对,超计划、超面积部分是否只进成本,不进收入。
三是对甲方提供材料、动力等的工程项目,甲方提供物料是否一并申报纳税。
水暖、电照、给排水、宽带等施工项目的决算报告,核实其相关收入是否全额申报纳税。
四是以各种名义从甲方取得的与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相关的收入是否进行纳税申报,有无将收入直接记入所有者权益类科目、有无以实物(不动产、动产等)抵顶工程款而少计应税收入。
是否存在因抵顶"三角债"间接导致少缴营业税的问题,是否存在以工程劳务收入直接抵顶各项费用少缴营业税的问题。
  ②价外费用。
将施工合同奖励款与甲方拨付款核对,核实其价外收入(优质工程奖、提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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