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建筑业纳税人按项目实施属地税收管理的通知.doc

投稿: 清风 更新: 2021-08-10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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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建筑业纳税人按项目实施属地税收管理的通知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建筑业纳税人按项目实施属地税收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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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津地税征〔2007〕26号 ────────────────────────────────────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建筑业纳税人 按项目实施属地税收管理的通知 地税系统各单位: 现将《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建筑业纳税人按项目实施属地税收管理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主题词:建筑业项目属地税收管理通知(共印18份) ---------------------------  抄送: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     务分局。
---------------------------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7年12月20日印发 ---------------------------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建筑业纳税人 按项目实施属地税收管理的通知      根据市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加快财税改革创新促进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7〕5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6〕128号)有关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对本市建筑业纳税人在注册地以外区县施工的工程项目,其应缴纳的流转税及附征的税费由项目坐落地区县地税局负责征管。
  提供建筑业劳务的纳税人由在注册地纳税调整为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防洪工程维护费在施工项目所在地(以下简称"项目地")缴纳,其他税费按现行规定执行;施工项目实行属地登记办法,即提供建筑业劳务的纳税人应持有关资料到施工项目地地税局进行项目登记,地税局按项目进行管理;实行计算机打印发票,取消手工开具发票;严格实行属地化税源管理,对未在项目地纳税的单位,计算机将不支持为其开具发票。
  为做好我市建筑业属地征收管理的调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项目管理问题   (一)项目登记的管理   1.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应当在签订建筑业工程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地地税局申报办理项目登记。
2007年底未完工的项目,应在2007年12月31日前对其已完工工程收入、未完工程收入在项目地进行登记。
纳税人办理项目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①《建筑业项目登记表》;   ②查验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   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④工程预算资料、施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⑤工程实行招投标的,工程中标通知原件及复印件;   ⑥工程实行分包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纳税人到项目地地税局办税服务厅办理项目登记时,经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办理项目登记手续后,原件退还纳税人,同时将《建筑业项目登记表》及所需资料的复印件留存,建立项目登记管理档案;对资料不全的,应当补齐后办理登记。
  纳税人也可通过天津财政地税网进行项目登记,网上填写并确认《建筑业项目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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