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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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部门】河南省建设厅/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法规文号】豫劳社监察〔2003〕19号 【颁布日期】2003-12-17【实施日期】2003-12-17 【是否有效】有效【效力级别】规范性文件 【全文】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建立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豫劳社监察〔2003〕19号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委员会: 当前,建筑业已成为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的主要行业之一,建筑业的发展,离不开农民工的贡献。
但是,近年来,建筑业企业拖欠或无故克扣农民工工资以及因拖欠工程款导致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不断增多,严重侵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影响着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7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小型矿山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通知》(豫政办(2003)80号)精神,从源头上治理和预防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建筑行业中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参与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的建筑业企业和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都必须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
二、每一建设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按下列规定缴纳: (一)建设单位按工程中标价的2%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二)总承建施工企业中标后,投标保证金(投标总价2%)不再退回企业,直接转为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若投标保证金不足中标价2%,须补足2%作为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三、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督使用。
四、建筑业企业在参与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时,必须对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问题作出以下承诺: (一)建筑业企业在竞标时必须在标中如实反映其以前所承建工程中工资支付的情况,需特别注明截止竞标之日止,是否存在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
(二)建筑业企业在竞标时必须在标中承诺中标后能够及时、足额存入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三)建筑业企业在竞标时必须在标中承诺:一旦其承包的建筑工程项目中出现拖欠职工工资情况的,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工资保障金中先予划支。
工程投标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不具备以上三项内容的,在资格审查时对其实行"一票否决"。
同时,如经调查发现建筑业企业没有如实反映工资支付情况,或无故不足额存入工资保障金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并记入建设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的企业诚信档案,在年检及下次招标中予以相应惩罚。
五、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必须以面形式对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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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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