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鼓县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doc

投稿: 闹钟 更新: 2021-08-04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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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鼓县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保障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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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鼓县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一、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江西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宜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实施办法》和《铜鼓县关于进一步加强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工作实施方案》,确保我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落到实处,特制定本制度。
  
二、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制度。
凡在我县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和市政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按下列比例缴纳保障金,即工程中标价(合同价)200万元以下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分别按1.5%缴纳,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按1%缴纳,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三、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纳入申请办理施工许可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必备条件。
凡未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建设工程,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
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工程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四、县内工程不允许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建设工程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在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分别缴纳保障金的同时还必须签订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
  
五、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市场准入、投标资格审查、企业资质年检、办理工程建设相关手续等方面进行限制,并在新闻媒体或"建设信息网"上通报,情节严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给予降低企业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等相应处罚,并将企业不良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1、不按合同约定,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2、不按规定缴交或补交工资保障金的;   
3、采取虚假文件或欺骗手段,降低工程造价(合同价)签订"阴阳"合同,逃避或减少工资保障金缴交数额的;   
4、建设单位、施工企业以已缴交工资保障金为由,指使或授意农民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要求领取工资、闹事、干扰行政主管部门正常工作等行为的;   
5、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不服从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裁定,导致农民工上访,围攻公共场所,堵塞交通和引发械斗等群体性事件的;   
6、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六、本制度由建设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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