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建筑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要点》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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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建安质监[2006]第081号 关于印发《建筑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要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维护建设领域农民工权益,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依据《上海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办法》(沪建建管[2006]第052号)的规定,我站制定了《建筑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要点》,现予以印发。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知我站。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二○○六年七月三日 建筑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要点
一、缴纳对象 建筑业企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将列入缴纳工资保证金的对象名单:
1、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导致农民工集访闹访,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2、因违规用工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行政处罚的(对违规用工视同违法分包,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予以行政处罚),违规用工包括: ①将劳务作业项目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或个人的; ②劳务企业将劳务作业项目再行分包的; ③不与建筑业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 ④施工总承包企业不缴、少缴、欠缴农民工综合保险的。
各区(县)建筑业管理部门将企业名单报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监总站")汇总,经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审核同意后,予以公布。
第一次公布的名单应追责至2005年1月份,以后按新发生行为在季后首月的10日前上报。
建筑业企业在进入名单两年内未发生以上行为的,从缴纳名单上删除。
二、缴纳帐户 工资保证金缴纳实行全市统一帐户管理,由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受理服务中心")在市建行二支行开设专用帐户。
三、缴纳程序 新建项目在办理施工报监时,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级为市受理服务中心)向属于缴纳对象的施工企业开具缴纳工资保证金的告知(全市统一样式)。
施工企业根据告知的缴纳金额开具银行本票,交至小木桥路683号1楼结算中心;结算中心开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提交确认函"交施工企业。
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施工许可申请时(市级为市受理服务中心),应审核"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提交确认函"。
四、缴纳标准 工资保证金采取按项目缴纳的方式,标准为工程承发包合同价×10%÷工期天数×30。
缴纳保证金的企业当年未发生拖欠工资的,
第二年缴纳标准下降20%;当年发生拖欠工资的,
第二年缴纳标准上浮20%,以此类推。
五、保证金的使用 在拖欠农民工工资事实清楚、施工单位无力偿付、有可能引发大的事端、影响社会稳定的情况下,经施工单位申请,具体解决拖欠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机构(市级为市安质监总站)审核后,由施工单位从保证金中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
保证金不足部分按以下顺序支付:
1、施工单位的所有工程项目的保证金统筹使用,按施工单位的申请从其它项目的保证金中弥补差额。
2、若施工单位保证金不足的,由建设单位补足差额部分,在下期工程款支付中扣除。
六、退还程序 缴纳工资保证金的工程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提供劳务企业出具的人工工资全部结清的证明,经具体解决拖欠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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