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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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 关于做好全省建筑工地创建农民工业余学校的工作意见 苏建管企(2007)27号 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建工(管)局,省有关厅局,中央驻苏和省属建筑施工企业: 按照建设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关于在建筑工地创建农民工业余学校的通知》(建人〔2007〕82号)和省建设厅、省文明办、省教育厅、省总工会、共青团江苏省委、省建管局《关于在我省建筑工地创建农民工业余学校的实施意见》(苏建管综[2007]18号)的要求,现对做好我省建筑工地创建农民工业余学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教育为先的原则,通过创建和办好我省建筑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为农民工搭建一个学习、教育、培训的平台,创立一个将农民工学习、工作、生活寓于一体的服务管理机制。
通过建筑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的教育和培训,使广大农民工科学知识得到拓宽,专业技术得到提高,创业能力得到发展,合法权益得到维护,法制观念得到加强,职业行为得到规范,安全生产得到保障,文化生活得到丰富,精神文明得到发扬,农民工队伍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得到有力的纠正,农民工队伍的整体素质得到增强。
各级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明确目标,有序组织,强化责任,在落实上下功夫,在成效上用力气,促进我省建筑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的创建。
二、创建要求 (一)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工程项目的建筑工地都应建立农民工业余学校: 设区市城区的工程项目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或工程造价100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地; 县(市)城区的工程项目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或工程造价50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地。
(二)具有二级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应建立农民工业余学校总校,确定校长、教务和总务等负责人,负责本企业建筑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组建和管理工作。
并在其承建的所有符合建校范围的工程项目建筑工地建立分校(包括在外省承接的工程项目),确定分校负责人,抓好教学和管理工作。
特级企业应在2007年10月1日前、一级企业应在2007年11月1日前、二级企业应在2007年12月1日前建立总校并分批建立若干分校。
各施工总承包企业应抓紧制定建筑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的建设规划,建立办学制度,制定教学大纲,落实建校资金,落实师资力量、场地和必要的教学设备,切实做好建筑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建设的各项组织工作。
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企业要积极配合总承包企业,组织农民工参加教育培训。
(三)省内企业和省外进苏企业承建的工程符合办学要求的,开工后都要在建筑工地设立农民工业余学校,负责农民工培训工作,并将建筑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的办学计划和措施报当地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建筑管理机构备案。
建筑工程自开工建设至竣工结束为建筑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的办学时间,工程开工后7日内农民工业余学校须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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