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开发区关于调整收缴建筑业企业.doc

投稿: 张宁 更新: 2021-08-15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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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开发区关于调整收缴建筑业企业 ,大连开发区关于调整收缴建筑业企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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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开发区关于调整收缴建筑业企业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的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大连市关于解决拖欠和克扣建筑业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规定》(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结合我区实际,经管委会研究决定,现将《大连开发区关于调整收缴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通知》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缴机制   (一)凡参与开发区项目投标活动的施工单位,须缴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保证金总量根据工程规模大小确定。
分二步实施,
第一步:企业资格预审通过后总承包企业缴纳100万元,专业承包企业缴纳人民币50万元;
第二步:中标单位按照工程规模大小多退少补,未中标单位即可退回保证金。
  (二)建设工程项目保证金按下列规定缴纳,总投资额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缴纳标准为300万元;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1亿元的,缴纳标准为200万元;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5000万元的,缴纳标准为100万元;总投资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1000万元的,缴纳标准为50万元;总投资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500万元的,缴纳标准为10万元;总投资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100万元的,缴纳标准为5万元。
总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的免交保证金。
  
二、监督管理措施   (一)加强建筑主体市场准入管理。
施工单位在进行投标报名的同时,须到劳动监察大队进行企业用工备案。
招投标管理部门在进行资格审查时应要求业主出具工程款拨付承诺。
同时在审查投标单位企业法人资格、从业人员资格的基础上,要把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审查内容。
  (二)加强建筑施工合同备案审查。
在审查工程合同时,严格审查工程合同价款和付款条件,合同中必须具有不拖欠工程款和及时办理工程结算的承诺,同时要将农民工工资的支付计划列入合同内容。
  (三)加强建设单位资金到位情况审查。
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出具由其开户行开出的资金到位证明。
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四)加强工程验收手续的审查。
工程质量监督站在工程竣工验收时,要将工程款支付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列入验收内容,有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工程不予办理验收手续。
     附件: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细则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细则 依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大连市关于解决拖欠和克扣建筑业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特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保证金帐户资金用于集体上访等拖欠民工工资的突发事件,归建筑业企业所有。
具体实施细则如下:
一、职责分工   (一)规划建设局:负责监督施工企业建立农民工工资预储帐户;对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下,施工企业保证金返还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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