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中农民工伤亡事故的处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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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中农民工伤亡事故的处理 现如今,特别是大包的工程,协作队伍一方对农民的招工使用缺乏登记造册,工资发放也无明细清单。
当出现劳动关系争议时,司法、行政部门往往认定用工主体为直接中标的施工单位,由于对于劳动争议纠纷的举证责任是倒置的,即如果施工单位一方不能提供上述证据证明此农民工不是本单位招用的,则会被认定为成立劳动关系,因此,施工单位将对协作队伍招用的农民工伤亡事故也承担了极大的法律风险。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文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工伤赔偿争议、举证责任、农民工伤亡的救济途径作出一定分析阐述,为项目部处理类似纠纷提供帮助,同时,对农民工的管理应引起公司重视。
一、劳动关系的认定
1、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针对未签劳动合同的情形,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 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为: 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因此,在事实劳动关系中,劳动者虽然没有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事实上已成为企业或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为其提供有偿劳动,与用人单位客观上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界定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一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从属关系,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和监督;二是用人单位是否根据某种分配原则,组织工资分配,劳动者按照一定方式领取劳动报酬;三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为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四是劳动者是否在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使用用人单位提供的生产工具工作。
事实劳动关系的举证责任和证据: 一般而言,根据"谁原告、谁举证"原则,证明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举证责任在于员工,证据有工作证件、工资条、银行工资卡记录、休假条、交接单等。
但是,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二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因此,员工对存在劳动关系、伤亡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如否认职工与其存在劳动关系的,也要举出否定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
根据上述规章,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加大了,如果员工一方有证据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一方不能举出反证或对员工的证据反驳不力,则一般认定劳动关系成立。
现实中,特别是大包的工程,对农民的招工使用,没有造册登记,工资发放也无清单,更没考勤记录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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