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筑工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试行).doc

投稿: 闹钟 更新: 2021-08-12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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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安徽省建筑工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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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流动施工单位 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计划生育是我国基本国策。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计划生育工作统一部署,充分发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用,协助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加强外省进皖、省内跨地区流动施工单位(下称流动施工单位)计划生育监督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本级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进驻本地区建筑市场流动施工单位的计划生育管理,并协助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督促流动施工单位执行计划生育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向计划生育主管部门通报流动施工单位信息等。
  
第三条外省建筑业企业进皖从事建筑活动,应依法加强本企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并在办理资质备案手续的同时,向工程所在市政务中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窗口递交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合法委托负责人)签署的《安徽省流动施工单位计划生育管理承诺》(一式三份,下称承诺)。
其中一份企业留存备查,两份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收,并将一份转交计划生育主管部门。
  省内建筑业企业跨区开展建筑活动实行资质备案的,可参照前款执行。
  
第四条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流动施工单位要加强对建筑农民工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督促各项目部在建筑工地生活区宣传栏,不定期宣传计划生育政策和知识。

第五条建立以建筑工地流动人口为主、育龄妇女(包括流动务工人员随带家属,下同)为重点的流动施工单位计划生育监督管理机制。
工程项目开工时,流动施工单位的项目部要对进驻建筑工地流动人口,特别是育龄妇女持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下称《婚育证明》)情况进行核查,列出未持有《婚育证明》人员名单,建立项目部育龄妇女台帐。
台帐内容主要反映本项目部育龄妇女姓名、户籍地、身份证号、劳动合同起止日期、婚育情况等基本内容。
  
第六条流动施工单位完成自查、建立台帐后,要填写《安徽省建筑工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自查报告》,并附上没有办理《婚育证明》和《婚育证明》未经现居住地社区(或人口计生部门,下同)查验的流动人口详细名单,一式四份报建筑工地所在社区,经社区签章确认后,社区、流动施工单位、项目部、工地所在县(市辖区、开发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管理机构)各留一份。

第七条建立建筑工地计划生育管理责任制度。
流动施工单位负责人负总责,建筑工地项目部负责人具体负责,每个建筑工地都要指派一名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工作。
流动施工单位与各项目部要签订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把本单位承诺应做工作分解到各项目部,落到实处,并对所属所有建筑工地进行不定期检查,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
流动施工单位要建立计划生育工作档案,组织开展计划生育工作检查要有面布置、检查总结等工作资料,并存档备查。
建筑工地项目部要根据建筑工地人员调配进出情况,及时检查进驻建筑工地流动人口的《婚育证明》,填写项目部台帐,做好检查工作记录,及时向社区通报有关情况。

第八条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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