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地民工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doc

投稿: 小雨纷纷 更新: 2021-08-04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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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地民工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地民工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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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地民工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 镇建交[2009]161号 各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单位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民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民工的综合素质,促进文明工地创建和"平安镇海"建设,根据市建委《转发省建管局关于在全省建设工地推广建立民工学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甬建市发[2006]464号)与建设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全国总工会和共青团中央联合下发的《关于在建筑工地创建农民工业余学校的通知》(建人[2007]82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建设工地民工学校落实力度,规范民工学校建设及民工培训管理,结合我区当前实际,现将进一步加强民工学校建设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做好民工学校建设工作 (一)民工学校建校要求:   
1、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或工程造价5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地,申报建筑安全标化工地、优质工程等建设工地,以及参加优胜(先进)企业评比的单位,都必须按规定在工地现场建立民工学校。
凡符合办学条件却不按规定建校的,将列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质量、文明施工重点监管单位名单,并在《镇海区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考核办法》作为重点的考核内容,对区外建筑施工企业作为今后进镇登记备案的依据之一。
  
2、在镇海区从事建筑活动的总承包施工企业(包括外地进区施工总承包企业)都应建立民工总校。
其中企业工商注册地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的进区总承包企业,已在注册地建立总校且经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在镇海区可以不设立民工总校;企业工商注册地在宁波市行政区域以外的进区施工总承包企业,其行政管理隶属宁波市(海曙、江东、江北、科技园区)总部管理且总部已设立民工总校,并经宁波市建筑安装管理处备案的,在镇海区可以不设立民工总校。
  (二)民工学校教学场地要求:   民工学校一般设在建设工地项目部的会议室、食堂或活动室(总校一般应设在公司驻区办公场所区域内),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并在门口悬挂"某某工地(项目部)民工学校"的牌匾,规格统一为60×45㎝,教室内要配置黑板、桌椅、电视机、DVD等基本教学设备,室内墙上醒目位置要张挂学校章程、教学大纲、课程实施计划、教师守则、学员守则、学校管理制度等,同时也应将民工总校、民工学校管理人员的姓名、照片张贴上墙。
  民工总校校长应由企业的分管领导担任,并建立由副校长、教务和总务等人组成的教学工作领导班子,明确专兼职管理人员。
民工总校负责对分校领导班子、教师队伍、教学内容、教学质量、综合考评等各项管理工作,以及对分校管理人员的培训(每年组织一次);负责对不具备办学条件建设工地的农民工进行集中统一教学。
  (三)民工学校师资要求:   各企业聘任的专业知识教师特级企业不得少于12名,一级企业不得少于9名,二级企业不得少于6名,三级企业不得少于4名,且须由工程师或者相当于工程师职称以上的人员担任。
我局将会同区建筑业协会定期对民工学校专业知识教师进行统一培训,并颁发由宁波市建委统一制作的《宁波市建筑业企业民工学校教师资格证》,上课老师方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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