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常见法律问题的处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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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常见法律问题的处理 建筑施工企业在经营活动中,遇到的法律事宜相当广泛。
本文,主要同大家交流讨论:业主(发包人)-承包人-分包人-农民工这一链条,每两个法律主体之间发生的法律问题如何处理?而且在业主(发包人)-承包人、承包人-分包人、建筑施工企业(承包人、分包人)-农民工每个法律关系中,在现实生活中,往往前者占有优势地位。
因此有必要站在后者的角度,从维护后者的合法权益出发,分析如何处理相关法律问题,这是本文的角度。
其次,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工程质量、工期、工程价款是三大核心问题。
工程质量是建筑工程的生命,《建筑法》及相关行政法规,均将工程质量作为立法的主要出发点和主要目的。
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质量合格的,承包人有权取得工程款;相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工程质量不合格,承包人无权取得工程款。
工程质量合格是承包人主张工程款的前提。
工期往往被发包人用来对付承包人达到少付、拖付工程款的惯用手段。
价款是承包人从事一切经营活动所追求的主要目标。
特别是到了每年末,施工企业处境相当为难,一头面对的是业主,拖延不给工程款,另一头面对的是农民工,政府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要求越来越严,并给予绝对保护。
施工企业资金周转在年末非常困难。
因此,清理拖欠工程款是施工企业面临的中心课题。
一、业主(发包人)故意拖延不进行竣工结算,承包人如何处理?
1、业主(发包人)故意拖延竣工结算的情形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往往催促交付工程。
业主实际占有建设工程后,通常采用各种方法故意拖延结算。
①有的业主对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故意不签收,包括不接收结算,虽接收结算但不签字、盖章,或派一个普通职员只签字,不盖章,让承包人无法证明签字人的身份; ②有的业主收到承包人的结算报告后,派员假装与承包人对帐,但故意拉长对帐过程,不给承包人任何面答复; ③有的业主收到承包人结算报告后,回复一个很低的结算价方案,有意扩大双方的结算价差距。
2、案例 大兴某施工企业给一大型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一批别墅。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就交付了工程。
承包人及时提交了单方结算报告,但开发公司只收不签字。
后开发公司在承包人催促下,派员与承包人对帐。
开发公司的对帐人员一周只出面一次,讲工作忙,任务多,没时间,而且对帐人员频繁变动,帐没有核对一半,开发公司的对帐人员又换岗了。
结果,工程交付了两年多,竣工结算事宜双方也没有一个结论,当然工程款更无法给付了。
3、处理方案
(1)、承包人应该坚持工程不结算,不交付工程的策略。
合同依据示范文本第32条竣工验收条款、第33条竣工结算条款约定:工程竣工验收→竣工结算→给付结算价款→交付工程四个步骤的先后顺序。
示范文本第33.2条规定: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建设部规定《建设工程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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