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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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龙政办〔2008〕1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市劳动保障局、市建设局制订的《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 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 龙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龙岩市建设局 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的工伤保险,依法维护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益,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根据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劳社文[2007]254号)精神,结合我市建筑施工企业的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扩建及拆除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含总承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企业),均应依法为农民工(含施工现场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所有作业人员,下同)办理工伤保险。
在建筑施工企业中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仍按原规定和渠道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由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含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承包企业)和单独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含劳务分包企业),按属地管理原则统一向项目所在地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其中:龙岩中心城市的工程项目,新罗区立项的由区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承办,市属以上工程由市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承办。
建筑施工企业办理农民工工伤保险,应提供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业主直接发包的工程应提供《施工合同》),填写《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团体参保登记表》(见附件1),并按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金额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后,凭银行回执(工伤保险费专用帐户回执)到经办机构开具参保证明(见附件2)。
三、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率按工程项目总造价的千分之一点五征收。
今后每两年由市劳动保障局、市建设局根据工伤保险费收支情况、工伤事故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按浮动费率的有关规定对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费率进行调整,并报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备案。
建设单位应及时将农民工工伤保险费划拨给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施工企业不得向农民工摊派。
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一管理和使用。
四、工伤保险费列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作为规费组成部分,按照省建设厅会同省劳动保障厅等有关部门颁发的标准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竞价,并且单列计算。
五、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以不计名的方式参加工伤保险。
参保期限自工程项目参保缴费次日起至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工程施工时间超过工程项目合同期限的应向参保的社保经办机构报备。
六、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在参保项目工地上并在参保期限内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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