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界定规定.doc

投稿: 阳光酒窝 更新: 2021-08-09 浏览: 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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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界定规定 ,重庆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界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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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界定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重庆市高层建筑工程结构抗震超限界定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高层建筑工程为建筑层数10层及10层以上或建筑高度超过28m的民用建筑工程。

第三条符合以下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中任一条的高层建筑工程,界定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

第四条房屋高度超限的界定
1、房屋高度超过表4.1所列高度(单位:m)的高层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
表4.1高层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房屋高度限值表 结构体系 抗震设防类别 丙类 乙类 框架 普通柱框架 60 55 框架 -剪力墙 异型柱框架-剪力墙 45 40 底部抽柱带转换层的异型柱框架-剪力墙(注1) 40(10层) 36(10层) 普通柱框架-剪力墙 130 120 含部分短肢剪力墙(注2)的框架-剪力墙 110 100 剪力墙 全部落地剪力墙 140 120 部分框支剪力墙 120 100 含短肢剪力墙(注3)的部分框支剪力墙 110 90 含短肢剪力墙(注3)的剪力墙 120 100 筒体 框架-核心筒 150 130 筒中筒 180 150 底部带转换层的筒中筒 165 140 板柱-剪力墙 40 35 注:1)、此条为楼层数和高度双控。
2)、含部分短肢剪力墙,指短肢剪力墙的截面面积在建筑结构中超过剪力墙总截面面积(含短肢墙)的30%。
3)、含短肢剪力墙,指短肢剪力墙的截面面积在建筑结构中超过剪力墙总截面面积(含短肢墙)的50%。
4)、当结构高层部分具有
第五条
第二款中第1~4项不规则情况之一且具有
第五条
第二款中第5~8项不规则情况之一者,高度界定值应为表中数值的80%。
5)、若为错层结构,高度界定值应为表中数值的90%。
6)、若为Ⅳ类场地的结构,高度界定值应为表中数值的80%。
此条也适用于表4.
2、表4.3。
7)、房屋高度从结构嵌固层算起。
此条也适用于表4.
2、表4.3。
     
2、房屋高度超过表4.2所列高度(单位:m)的高层钢结构建筑。
表4.2高层钢结构建筑房屋高度限值表 结构类型 高度 框架 110 框架-支撑(剪力墙板) 220 筒体(框筒、筒中筒、桁架筒、约束筒)和巨型框架 300
3、房屋高度超过表4.3所列高度(单位:m)的高层混合结构建筑。
表4.3高层混合结构建筑房屋高度限值表 结构体系 抗震设防类别 丙类 乙类 钢框架-钢筋混凝土筒体 200 160 型钢混凝土框架-混凝土筒体、钢框筒-混凝土筒体 220 190 钢管混凝土叠合柱框架 60 55 钢管混凝土叠合柱框架-剪力墙 160 140 钢管混凝土叠合柱部分框支剪力墙 140 120 钢管混凝土叠合柱框架-核心筒 210 180 钢管混凝土叠合柱筒中筒 280 230
第五条房屋规则性超限的界定
1、具有下列不规则情况之一的高层建筑。

(1)考虑偶然偏心的楼层竖向构件的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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