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施工协议(江盟-西城时代工程)2011.12.doc
内容介绍
补充施工协议(江盟-西城时代工程)2011.12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欢迎下载!
补充协议 发包人:秦皇岛市江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承包人:中建七局
第四建筑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江盟·西城时代项目二标段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在总合同的基础上对有关条款进行补充,订立本补充协议,补充条款如下,双方共同信守。
一、原投标商务函的调整 由于双方对本项目投标商务函的理解出现分歧,因此该投标商务函不能再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为了便于结算,按照如下条款调整原投标商务函:
1、投标清单中一般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取费标准均按二类工程取费。
2、投标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不可竞争),仍按造价站核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金额(不可竞争)计入造价,总包方包干使用,决算时不随造价的增减而调整。
3、下调原投标清单中人工费上调部分,使其符合原投标时期相应人工费的取定。
4、调整原投标清单中分部分项组价不合理的综合单价,使其趋于合理化。
5、投标清单措施费项目(模板、垂直运输费及超高费等)均根据计算规则据实做相应调整,其中2#、3#楼的超高费按照定额子目降一级,二次搬运费、临时停水停电费按定额费率予以增补。
6、原总包方(2010年5月份)签署的中标价让利文件作废。
二、在调整后的商务函的基础上,按照如下条款编制结算
1、由于工程数量计算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分部分项工程数量的增减,增减数量在实际发生工程量与清单中工程量偏差在±10%以内,双方所定中标综合单价不作调整;增减数量在实际发生工程量与清单中工程量偏差超出±10%的工程数量的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金额,应由承包人提出,发包人核实确认,经审计单位审计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2、如果发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品种、规格、数量、交货地点、交货时间发生变化,该材料所对应的综合单价均应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认可,经审计单位审计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原投标清单中商品混凝土价格为暂定价格,结算时在承包方和商砼厂家签订的商砼价格的基础上3%作为弥补商砼的亏方及承包方上缴管理费的亏损。
3、按照冀建价【2010】47号文件相关规定调整人工费。
4、分包配合费按照各专业取定基数据实计入结算造价内。
三、专业分包配合费的规定
1、土方:计取工程造价的0.5%;
2、桩基:计取工程造价的0.5%;
3、外装修及门窗:计取工程造价的%;
4、电梯:计取电梯安装工程造价的1.5%;
5、消防通风工程:计取消防通风工程造价的0.5%;
6、楼宇对讲监控系统:计取监控系统造价的0.5%。
四、结算款的拨付
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承包方提交竣工结算资料,双方进行竣工结算。
双方办理完工程结算审定手续后7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累计支付至工程结算总价(扣除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价款后)的95%,另工程结算总价(扣除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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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生若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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